(2017)桂07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刁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刁丽娟,叶沛荣,广西中青体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文峰北路1号中银大厦。负责人陈静林,行长。被执行人刁丽娟,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钦州市古越扬帆·城市。被执行人叶沛荣,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广西中青体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蓬莱大道中国乒协青少年训练基地。法定代表人李有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刁丽娟、叶沛荣、广西中青体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和责令报告财产,并经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次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蓉荣审判员 杨辞冬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