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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章洲颖与被告张勇、南京爬山虎磁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洲颖,张勇,南京爬山虎磁业有限公司,南京瑞田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128号原告:章洲颖,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被告:张勇,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被告:南京爬山虎磁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67980-X,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溧星路16号3幢。法定代表人:张菊花。被告:南京瑞田磁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302451878X,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溧星16号3幢。法定代表人:吴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洲颖与被告张勇、南京爬山虎磁业有限公司、南京瑞田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洲颖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勇、南京爬山虎磁业有限公司、南京瑞田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洲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0元由原告章洲颖负担。审 判 长  程美霞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戴 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