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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春凤与姜康、江苏爱伦爱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春凤,姜康,江苏爱伦爱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646号原告:邓春凤,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红,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康,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江苏爱伦爱紡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导墅镇金溪路北48号。社会统一代码913211817448184385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地址:丹阳市云阳路7号。社会统一代码91321181703955268A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春凤与被告姜康、江苏爱伦家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兰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道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