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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晓彬与周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晓彬,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46号申请执行人:石晓彬,男,生于1978年10月2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周萍,女,生于1972年1月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晓彬与被执行人周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石晓彬偿还借款39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如果未按期履行则以被执行人周萍用于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偿还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隆分社及简基彬借款后优先受偿,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75元、申请执行费5750元。但被执行人周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周萍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2016年4月1日,本院以(2016)川2021执208号案件将被执行人周萍位于安岳县永清镇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依法进入拍卖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石晓彬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石晓彬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石晓彬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