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行审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崔秉鑫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崔秉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审214号申请人执行人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系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运成,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文华,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崔秉鑫,男,1991年01月0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人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编号为411723-1002824612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编号为411723-1002824612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06月25日作出,当场进行送达;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舆县的申请。本案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