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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永芬、冯伟与西充县龙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芬,冯伟,西充县龙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芬,女,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申请执行人冯伟,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被执行人西充县龙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法定代表人贾林,经理。张永芬、冯伟与西充县龙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325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张永芬、冯伟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西充县龙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0万元的股份。查封期限三年。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蒲邦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清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