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70宇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慧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宇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慧成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70号申请执行人宇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彬迪,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市慧成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艳丽,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宇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慧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宇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慧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恒景审判员 高红祥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