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黄宇宏贩卖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宇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49号罪犯黄宇宏,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四川省威远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11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昆刑初字第04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宇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黄宇宏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在判决后折抵罚金;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扣押的弹簧刀一把、布袋一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7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6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02刑更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宇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黄宇宏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宇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黄宇宏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三次(其中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三千元已抵扣一千一百元,上缴一千九百元,已全部履行。罪犯黄宇宏系累犯、毒品再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性判项的缴纳单据等,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宇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宇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8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