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申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麦斯特(福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陈春容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麦斯特(福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陈春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麦斯特(福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台江路10号14幢603室。负责人:李妍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添坚,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迪,女,1985年12月18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春容,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礼,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麦斯特(福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明麦斯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春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4民终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明麦斯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以三明麦斯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春容到三明啤酒公司聚众闹事为由,对三明麦斯特公司有关陈春容严重违反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据此解除与陈春容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确有错误。陈春容纠集其他职工,以罢工、围堵三明啤酒公司厂门等不合法方式影响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三明麦斯特公司和三明啤酒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三明麦斯特公司提供的报警回执、堵门录音录像、员工手册、新员工入职培训记录、签收回执等证据足以证明。(二)三明麦斯特公司在仲裁阶段已向工会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的函》,故已经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一、二审认定三明麦斯特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存在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陈春容提交意见称,(一)堵门录像、报警回执不是新证据,已超过举证时限。(二)陈春容没有教唆、煽动他人闹事的行为。陈春容及其他被停职待岗的人员去找厂领导讨个说法,被挡在门外,故只能在厂门口等领导出来解决问题,公司看到陈春容等人不走就报警。(三)《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没有证据显示三明麦斯特公司曾向陈春容告知过员工手册相关内容。(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的函》不是仲裁阶段提交的,而是仲裁裁决做出后,三明麦斯特公司为了诉讼倒签函件的出具时间。综上,请求驳回三明麦斯特公司的申请再审。再审审查中,三明麦斯特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新员工入职培训记录,证明陈春容已通过公司培训知悉《员工手册》中公司的规章制度;2.堵门视频,证明陈春容参与堵门、罢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3.报警回执,用工单位三明啤酒公司因陈春容堵门、罢工行为而报警且派出所受理的事实;4.堵门截图,证明陈春容参与堵门、罢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陈春容质证认为,对证据1中签字是否为陈春容本人所签有异议,但认可陈春容有领取到员工手册;对证据2.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陈春容的行为不是围堵,是正常的反应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三明麦斯特公司在审查中提供的新证据来看,能够证明其已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告知陈春容,但陈春容仍围堵三明市啤酒公司大门,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三明麦斯特公司据此解除与陈春容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三明麦斯特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序涛代理审判员 陈 昊代理审判员 李伊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宝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