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以平申请执行林亮、林德昌、刘芬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以平,林亮,林德昌,刘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周以平,女,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被执行人林亮,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被执行人林德昌,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被执行人刘芬,女,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以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亮、林德昌、刘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2017)云2325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规定,被执行人林亮、林德昌、刘芬按照(2017)云2325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规定:“一、原告周以平的经济损失:医疗费4096.40元、误工费1800元、护理费112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合计7381.76元。由被告林亮、林德昌、刘芬共同赔偿给原告周以平5905.41元,其余部分由原告周以平自行负担。于2017年5月19日前履行。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以平负担。”2017年5月19日被执行人林亮、林德昌、刘芬已将其上述款项全部交纳清楚,申请执行人周以平于2017年5月19日如数接收并领取了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2325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规定的到期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爱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