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宜都市枝城镇官坪村石马冲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宜都市枝城镇官坪村石马冲采石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538号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官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81000011124。投资人:潘伟民,男,生于1970年5月1日,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该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都市枝城镇官坪村石马冲采石场,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官坪村*组。经营者:王枫,男,生于1966年9月16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与被告宜都市枝城镇官坪村石马冲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 靓审 判 员 艾贻学人民陪审员 古红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邬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