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何文树、任政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何文树,任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50号。被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文树,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政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何文树、任政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何文树、任政芳的执行标的为80000.00元。通过查询,被执行人XX、何文树、任政芳下落不明,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了冻结,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24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温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