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磊与李卓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李卓远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811号原告刘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卓远,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诉被告李卓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卓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回对被告李卓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磊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