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与吴祖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吴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201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东大路782弄6-3号。组织机构代码57472151-X。法定代表人:林金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文栋,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吴祖平,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祖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祖平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