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某1、何某2等与何某4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508号原告:何某1,女,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何某2,女,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何某3,女,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4,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何某5,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凯,福建契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1、何某2、何某3与被告何某4、何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何某1、何某2、何某3要求确认各自享有杏集建(97)字第12543号项下房屋五分之一的份额等,本案审理过程中,何某1、何某2、何某3以已与何某4、何某5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某1、何某2、何某3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1、何某2、何某3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某1、何某2、何某3承担。审 判 长 郭 静审 判 员 郭碧娥代理审判员 刘亚帆人民陪审员 邱美林人民陪审员 杨丽金人民陪审员 林丽薇人民陪审员 纪俊龙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廖宝华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