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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席训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训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7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训华,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3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训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王纪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早上,被告人席训华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沿滑县史老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万古镇玉驾庄西地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李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席训华下车查看情况,并让其妻子赵某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席训华在现场等候滑县公安局民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席训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训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席训华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000元,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席训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席训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的证言、事故现场照片、李某尸体照片、席训华驾驶证复印件、席训华信息查询结果单、沪C×××××号小型轿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席训华无前科证明、席训华到案证明、李某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滑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席训华、李某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训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席训华在事故发生后委托其妻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席训华能够对被害人李某的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亲属的谅解,且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席训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席训华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席训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政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双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