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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保定市圣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圣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289号原告:保定市圣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腾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韩西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保定市圣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保定市圣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市圣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5元减半收取5903元,由保定市圣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