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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行审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洛阳神宇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洛阳神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3行审111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新城区北京路西。组织机构代码:41656732-6。法定代表人:杨建统,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兴辉,该局职工。被执行人:洛阳神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城关西营房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高盈,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执罚【201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洛阳市神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宇公司)未办理用地手续,在新安县城关镇江庄村占地建七里站安置小区8、9号楼。经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实地测量,该公司所占土地为城关镇江庄村村庄0.1434公顷,符合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安县国土资源局认为神宇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的规定,于2016年7月15日对神宇公司作出新国土资执罚【201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城关镇江庄村2.152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及其它设施(8、9号楼主体);3、对非法占用的2.152亩(1434.42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共计4303.26元。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6日向神宇公司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缴纳罚款4303.26元。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新国土资执财移【2016】029号非法财物移交书,将没收的非法财物(结构为混凝土、面积1434.42平方米的楼房两幢)移交给新安县财政局国资局。神宇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7年3月2日,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向该公司送达了【2017】16029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该公司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责令神宇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城关镇江庄村2.152亩土地。本院认为,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执罚【201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从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涉案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已被没收并移交给新安县财政局国资局,故责令神宇公司退还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已无可执行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对新国土资执罚【201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洛阳神宇置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城关镇江庄村2.152亩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红魁助理审判员  马国英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单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