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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大忠与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忠,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625号原告:王大忠,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19号。法定代表人:廖应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大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