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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建兰与严秋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兰,严秋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289号原告:史建兰,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镇江市丹徒区宝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秋林,住江苏省。原告史建兰与被告严秋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史建兰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建兰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兰撤回对被告严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史建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