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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淑梅诉被告张学彦、张美晶 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585号原告:郑某,女,1943年7月24日出生,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凤城市草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满族,55岁,农民,住凤城市。被告:张某,女,满族,51岁,农民,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判员 杨 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寒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