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茂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506号被执行人杨茂云,男,1990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茂云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基层调查,虽查封车辆但并未实际控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赵跃辉审判员 邢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淑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