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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茂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506号被执行人杨茂云,男,1990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茂云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基层调查,虽查封车辆但并未实际控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赵跃辉审判员  邢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淑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