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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玉霞与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玉霞,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59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玉霞,女,汉族,1961年5月28日出生,北京市人,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枣苑10号。法定代表人高崇耀,主任。上诉人郭玉霞因诉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7)京0101行初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玉霞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6月24日,其就北京市原崇文区花市中四条43号房屋拆迁情况向东城区住建委提交书面申请,东城区住建委收到其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故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东城区住建委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东城区住建委(历史风貌保护办)(2016)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报告》(以下简称第24号答复),以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非东城区住建委制作且未留存为由,告知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该机关公开范围。其不服,认为北京市原崇文区花市中四条43号房屋拆迁系棚户区改造,属重大民生建设工程,东城区住建委负有监督、监管重大民生建设工程的法定职责,对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有义务予以提供,且第24号答复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程序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东城区住建委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第24号答复,同时判令东城区住建委限期对其申请作出答复。东城区住建委辩称,2016年6月24日,郭玉霞通过EMS向我委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994年-1995年原崇文区花市中四条43号北房(承租人郭忠海)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8月3日,郭玉霞以我委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为由诉至法院,我委收到法院通知后,在诉讼期间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第24号答复并送达郭玉霞,告知其所申请的原崇文区花市中四条43号北房(承租人郭忠海)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政府信息,并非我委制作,也未曾留存,建议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查询,并告知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的联系方式。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京0101行初78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78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我委逾期作出第24号答复的行为违法,786号行政判决书现已生效。我委认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及负责拆迁档案管理职责的部门系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国土房管局。我委既不具有拆迁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又不负有拆迁档案资料管理的具体责任,不是郭玉霞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制作机关或保存机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答复并说明了理由,同时将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告知了郭玉霞,内容合法。关于答复程序超期问题,786号行政判决书已经进行了确认,故请求依法判决驳回郭玉霞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经查,2016年8月,郭玉霞以东城区住建委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东城区住建委对其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东城区住建委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第24号答复,故郭玉霞在(2016)京0101行初786号案件庭审中将诉讼请求更改为:要求确认东城区住建委逾期作出第24号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东城区住建委根据郭玉霞的申请作出答复。此诉讼请求变更后,案件审查对象转为第24号答复,即(2016)京0101行初786号案件已经对第24号答复进行了实体审查。2016年12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7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东城区住建委逾期作出第24号答复的行为违法,同时驳回了郭玉霞要求东城区住建委依其申请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且786号行政判决书已生效。现郭玉霞再次就第24号答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东城区住建委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第24号答复同时判令东城区住建委限期对郭玉霞申请作出答复,属于重复起诉。对于其起诉,法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郭玉霞的起诉。郭玉霞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786号行政判决书对东城区住建委迟延答复的行为认定为违法,对第24号答复的内容并未进行实质审查,其本次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经查,2016年8月,郭玉霞以东城区住建委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东城区住建委对其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东城区住建委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第24号答复,故郭玉霞在(2016)京0101行初786号案件庭审中将诉讼请求更改为:要求确认东城区住建委逾期作出第24号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东城区住建委根据郭玉霞的申请作出答复。此诉讼请求变更后,案件审查对象转为第24号答复,即(2016)京0101行初786号案件已经对第24号答复进行了实体审查。2016年12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7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东城区住建委逾期作出第24号答复的行为违法,同时驳回了郭玉霞要求东城区住建委依其申请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且786号行政判决书已生效。现郭玉霞再次就第24号答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东城区住建委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第24号答复同时判令东城区住建委限期对郭玉霞的申请作出答复,两案被诉行政行为相同,属于重复起诉。对于其起诉,法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郭玉霞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郭玉霞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天毅审判员 刘明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子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