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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江淮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建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江淮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曹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江淮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志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建武,男,万荣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江淮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曹建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建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南大街支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裴增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