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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魁祥、谷红委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魁祥,谷红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91号申请人孟魁祥,男,200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理人孟东风,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李月坤,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苏旭,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若闻,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谷红委,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西路20号。负责人申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孟魁祥、申请人谷红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孟魁祥诉申请人谷红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孟魁祥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95000元,于2017年6月27日之前付清。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谷红委垫付医疗费8000元,于2017年6月27日之前付清。三、申请人孟魁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纳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