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宋振学、青岛中德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学,青岛中德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446号申请执行人:宋振学,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中德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阎家岭村东500米。法定代表人:侯志诚,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振学与被执行人青岛中德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案字(2015)第40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代理判员王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其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