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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4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魏生旺与被告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生旺,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924民初242号 原告:魏生旺,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下汇村人,现住本村。 诉讼委托代理人:闫国华,女,1961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繁峙县东山乡山会村人,现住砂河镇。 被告: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繁峙县砂河镇义兴寨。 法定代表人:尹记文,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茂,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魏生旺与被告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生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华与被告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生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养老保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9年8月6日经县劳动局同意招收为山西省义兴寨金矿(后变更为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农民工合同制工人,至2004年原告因被告公司企业改制裁员,当时以未找到原告的《招收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为借口未给原告任何补偿。直到2015年6月份,原告妻子听说招工表档案仍然保管在被告公司,遂去公司复制了《招收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但是被告仍未能给原告一个明确的答复,无奈,原告只好至繁峙县劳动部门寻求帮助,期间,曾多次协调无果。无奈,原告于2016年2月27日向繁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繁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超过时效为由”作出繁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繁仲不字(2017)第1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被告辩称:1.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原告未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其请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程序不合法;3.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8日,原告魏生旺向繁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给予补偿。繁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8日以时效已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原告魏生旺诉讼请求事项应在确认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后,经双方协商并经仲裁,对仲裁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事项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魏生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世伟 审 判 员  郭 锋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红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