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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穆某、东台嘉城置业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穆某,东台嘉城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007号原告:朱某,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东台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富腾路19号。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勇,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某与被告穆某、东台嘉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庆海代理审判员  翟玉杰人民陪审员  柳景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