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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在功与李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在功,李刚,刘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238号原告:叶在功,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李刚,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第三人:刘方,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在功与被告李刚、第三人刘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在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叶在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在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在功负担。审 判 员 水俊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赖建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