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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唐波涛与李增民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波涛,李增民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251号原告:唐波涛,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被告:李增民,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原告唐波涛诉被告李增民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唐波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波涛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波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唐波涛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