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唐波涛与李增民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波涛,李增民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251号原告:唐波涛,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被告:李增民,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原告唐波涛诉被告李增民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唐波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波涛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波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唐波涛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