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永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永章,宋书同,刘玉,徐学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燕永章,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被执行人:宋书同,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玉,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被执行人:徐学功,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燕永章、宋书同、刘玉、徐学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20585.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燕永章、宋书同、刘玉、徐学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成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