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赵某,李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3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艳,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再审申请人张某、赵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0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赵某申请再审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解州营村北小街南路西区2号院(以下简称2号院)的房产并非全部是我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含我个人婚前享有的份额,分割财产时应将我的婚前房产及宅基地相对应的利益确认给我后进行均分,或者直接对我予以多分。李某提交的协议系复印件,我并不认可这份协议,一审直接采纳另案未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并主动向相关人员核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协议属于书证,应以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因是复印件,就存在篡改、伪造的可能性。如果协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应被认可。即使协议所述的财产属于我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依据协议予以均分。据此,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程序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2011年5月18日的书面协议复印件,张某1、赵某、张某、李某就2号院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进行了约定。李某虽未能提交协议原件,但结合对相关证明人核实的情况,一、二审认定协议有效,并无不当。一、二审以协议为基础,从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综合房屋的建设情况,对2号院房屋使用权进行的分割适当。张某、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赵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圣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