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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何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汉华,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何汉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汉华给付房租、换锁费用、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18102元,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何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何汉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何汉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余18102元案款未执结。经调查,被执行人何汉华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陈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陈军发现被执行人何汉华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晓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