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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7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北碚区蔡家岗镇强兴机械厂与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碚区蔡家岗镇强兴机械厂,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113号原告:北碚区蔡家岗镇强兴机械厂,住所地北碚区蔡家岗镇三溪村黄桷组,组织机构代码L4386715-X。经营者:王邦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定格,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区含谷镇新营房村9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774612。原告北碚区蔡家岗镇强兴机械厂与被告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碚区蔡家岗镇强兴机械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北碚区蔡家岗镇强兴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