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7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晓刚、李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晓刚,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7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施晓刚,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李小平,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特9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28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李小平名下的浙A×××××号轿车一辆。买受人赵磊以人民币427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且已缴清全部拍卖款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A×××××号轿车一辆归买受人赵磊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赵磊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忠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