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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112号胡英才、胡季芳诉余坪镇稻竹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才,胡季芳,平江县余坪镇稻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112号原告胡英才。原告胡季芳。被告平江县余坪镇稻竹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平江县余坪镇稻竹村。法定代表人:万栋良。委托代理人黄朝阳,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英才、胡季芳与被告平江县余坪镇稻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对本案有关事实尚未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英才、胡季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由原告胡英才、胡季芳负担。审判员 贺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湛红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