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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林琴与被告王凤、唐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琴,王凤,唐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760号原告林琴,女,汉族,生于1981年,户籍住址: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振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凤,女,汉族,生于1975年,户籍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唐艳,女,汉族,生于1973年,户籍住址: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林琴与被告王凤、唐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