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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祝辉与毛德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辉,毛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祝辉,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被执行人毛德清,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祝辉与毛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查封被执行人座落于孝感市槐荫大道东方龙城7幢1单元701号的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现申请人祝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鄂0902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