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卢庆煌与魏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庆煌,魏元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248号原告:卢庆煌,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魏元成,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卢庆煌与被告魏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庆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庆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庄彦超速 录 员 陈少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