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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XX诉被告叙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公开阳光国际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料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叙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524行初22号原告XX,男,生于1975年9月13日,住叙永县。被告叙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陶环路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刚,局长。原告XX诉被告叙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公开阳光国际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料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姜 平人民陪审员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曾德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