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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晶与被告芦莉莉、孙维、孙玲、随丽斌、佟羽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芦莉莉,孙维,孙玲,随丽斌,佟羽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000号原告:刘晶,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芦莉莉,女,198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孙维,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孙玲,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随丽斌,女,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佟羽飞,女,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刘晶与被告芦莉莉、孙维、孙玲、随丽斌、佟羽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晶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晶负担。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