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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某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武某某 潘某 武某某 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某合作联社,武某某,潘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某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某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武某某、潘某、武某某、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为便于统一管理多起执行案件,并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02执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