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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7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计祥与牛志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计祥,牛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杨计祥,农民。被执行人牛志广,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计祥与被执行人牛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7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牛志广归还申请执行人杨计祥借款2万元及以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申请执行人杨计祥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牛志广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志广执行4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下:终结(2016)晋1127民初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