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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075太仓市浏河人民医院与陈友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浏河人民医院,陈友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075号原告:太仓市浏河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郑和北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720305-5。法定代表人:王耀洪,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太仓市浏河人民医院与被告陈友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太仓市浏河人民医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浏河人民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太仓市浏河人民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