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7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上海付禾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昊佳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付禾机电有限公司,上海昊佳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995号原告:上海付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殷北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沈春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移东,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昊佳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德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付禾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昊佳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付禾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付禾机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韫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