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合山新合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合山市。法定代表人:黄进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悦华,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更,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法定代表人:高瑞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心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珂,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西合山新合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法定代表人:阮东稔,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西合山新合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