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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成都高投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驾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高投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驾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999号原告:成都高投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白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瑶,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驾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4号创新中心A108号。法定代表人:陈雪,职务不详。原告成都高投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驾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成都驾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泽海人民陪审员  张 荣人民陪审员  王锦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