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与许勋、金龙学、金美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许勋,金龙学,金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住所为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许勋,男,1963年7月12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金龙学,男,1957年10月12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金美花,女,1957年3月14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勋、金龙学、金美花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金龙学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故本院对(2016)吉2401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龙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咸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