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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朝民与王启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民,王启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945号原告周朝民,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金德,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燕,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启尚,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苏嘉,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洪波,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朝民与被告王启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