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锋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192号罪犯张锋,男,48岁,汉族,大学肄业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2004)锡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苏刑执字第06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9年12月28日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宁刑执字第1068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7月23日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宁刑执字第5779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2月6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9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19年12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张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自上次启动减刑程序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该犯患严重疾病,但未达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鸣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来源:百度搜索“”